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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规则
 
  
 
 为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,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体情况,特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规则。
 
 第一条  实行预答辩的目的在于预先审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初稿,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,便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(以下简称学位申请人)修改和完善论文初稿,以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。
 
 第二条  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预答辩。不参加预答辩,则不能申请、参加学位论文答辩。
 
 第三条  学位申请人须提出预答辩申请,并提交论文初稿等材料。
 
 第四条  学位申请人申请预答辩,必须经导师同意、推荐。未经导师同意、推荐的,不能参加预答辩。
 
 第五条  预答辩委员会由三~五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。委员名单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确定后公布。
 
 第六条  预答辩委员会应就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、理论上或方法上有无创新等方面进行提问,并就论文的优劣和修改等问题提出意见。
 
 第七条  预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如下决议:(1)通过预答辩,参加答辩;或者(2)修改后参加答辩;或者(3)建议延迟答辩。
 
 第八条  对建议延迟答辩的决议,学位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在预答辩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律硕士中心申请复议。复议申请提出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,该决定为终局决定。
 
 第九条  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,对论文做出修改。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签字批准后,方可申请正式答辩。
 
 第十条  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在bt365手机客户端法律硕士教育中心。
 
 第十一条  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。